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邵華潭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娥
谷友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102年6月21日為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公司章程、股東會亦無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原應列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 大倉滿 董事因案為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發布通緝而一時不能執行職務(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號裁判要旨參照),且自民國101年2月29日出境後迄未入境,無從對之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參照),自應由其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合應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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