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昭淵 被告 李重奇 上列被告李重奇因過失傷害案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郭思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