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 徐東昇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徐東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徐東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為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徐東昇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東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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