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柯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