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象棋及樸克牌各壹付、抽頭款新台幣壹佰元及賭資貳仟
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共犯 蔡素珍 、 周同榮 、 柯千賢 、 林進明 於警訊中
之供述。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四幀、扣案賭具象棋及樸
克牌各一付、抽頭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及賭資二
千五百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