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簽賭單柒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刪除賭資九千八百八十七元記載外,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簽賭單七張。
三、起訴書稱本案扣得賭資新台幣九千八百八十七元,聲請沒收
等語;惟查,本件扣押物品目錄表上並無上開賭資,應係查
獲簽單上之記載金額,且正確數字應為九千四百八十七元,
然無實物亦未扣案,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
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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