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㈣字第二一八號
上訴人己○○
癸○○戊○○甲○○被上訴人辛○○壬○
乙○○壬○丁○○壬○子○○壬○丙○○壬○庚○○壬○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