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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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5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