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