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明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原告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慈忠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媛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0,558(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