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80,31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
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書狀。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