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在台中市○區○○○街106之2號住處」應更正為「在台中市○區○○路○○號6樓之3居處」、第九至十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應更正為「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