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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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4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被告丙○○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丁○○被告甲○○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4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542號、94年度偵字第15553號、96年度偵字第1021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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