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7.5.18│自97年1月間某日起至││││97.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410號│1344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2號│97年度訴字第332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6│98.01.07│├─┼──────┼──────────┼──────────┤││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2號│97年度訴字第332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20│98.05.04│├─┴──────┼──────────┼──────────┤││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4432號│6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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