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惠真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8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離婚協議書。
(3)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1月起至109年1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 楊水旺 、楊 廖秀麗 、陳○○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老農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楊水旺、 楊廖秀麗 之扶養費用?
5、請說明受扶養人陳○○之父是否分攤扶養費用,如有,每月分攤之扶養金額若干?
6、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