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非訟代理人 林義騰 相對人 邱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5年7月間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25年7月25日止,清償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相對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08年11月25日後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196,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擔保貸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利率查詢單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市區│南社內│293│487.78│10000分之1160│├──┴───┴────┴────┴──┴────┴───────┤│重測前:社內段344-9地號。│└────────────────────────────────┘┌──────────────────────────────────────┐│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8│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6層樓房│10│10│平│鋼筋│15│平│全部││││社內73之7號│市區南社│鋼筋混凝│7.│7.│方│混凝│.4│方│││││二樓之1│內段293│土造│28│28│公│土造│2│公││││││地號││││尺│││尺││├──┴─┴──────┴────┴────┴─┴─┴─┴──┴─┴─┴───┤│共有部分:南社內段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8。││(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含停車位編號2,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重測前:社內段77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