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思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思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執字第9815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及聲請人囑託代為執行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即被告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