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號
102年度聲字第236號102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至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1至22號、102年度聲字第139至140號、101年度聲字第1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伊債務纏身,病痛未康復,且財產已被假扣押,銀行亦無存款,缺乏經濟上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至34號,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案號則為102年度聲字235至237號),業經本院另以102年度聲再字第33至34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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