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詠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詠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詠淞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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