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債權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號2樓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住彰化縣○○鎮○○路○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黃榮裕 住彰化縣○○鎮○○○街○○號上列債權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淑玲 即高峰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峰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許淑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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