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被告甲0000000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51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檢附相關單據,陳明請求貨款金額之計算依據。
(三)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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