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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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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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李永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⑵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