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王筱晴 被告 邱柏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