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8號
原告 黃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92元(含本金228,6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4日之利息20,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