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元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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