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簡凱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分監執行中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46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61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被告目前於台北分監執行中,原告需預納提解費用2,720元
  ,本件原告如未預納提解費用而被告亦不同意墊付時,視為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四個月案件未進行本件即視為撤
  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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