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 沙小字 第25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被   告  胡宗霖傅玉雲 之繼承人
被   告  胡育慧 即傅玉雲之繼承人
被   告  胡辛安 即傅玉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玉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69,624元,及其中新臺幣47,000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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