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 葉寶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三、提出前置協商協議書,及因不可歸於己之事由毀諾之證據。
四、 陳明 是否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因。
五、提出103年8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提出自103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若有,金額為何。
七、陳報受扶養人 魏郁芳 、 魏新原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及金額。
八、提出每月必須支出醫療費用1,400元之證據。
九、提出與附件10及附件1內容相符之債權人清冊,並詳細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