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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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QUANGTU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QUANGTU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TRANQUANGTU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12.11│104.04.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33號│撤緩毒偵字第3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904號│10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13│105.07.1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904號│1018號│││判決├────┼────────┼────────┼────────┤││判決│105.07.04│105.08.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他字第583號(│執字第2742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73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