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許舟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8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7517-9

1

875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55624-1

1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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