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張焮琳
代理人 陳植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48-7
1
1000
00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49-9
1
1000
00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50-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