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傅若恒 被告王 昱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民國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