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福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信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已於民國10
2年11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7月08日│102年0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321號│偵字第557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712│102年度交簡字第546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27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712│102年度交簡字第5463│││判決││號│號│││├────┼──────────┼──────────┼──────────┤││判決│102年10月01日│103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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