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徐輔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此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書第二十三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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