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住桃園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