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原告 謝蘇玉恨 訴訟代理人 吳惠娟 律師被告 謝秋琴 被告 謝秋鳳 被告 謝緞娘 兼上一人 謝秋妹 訴訟代理人被告 謝淑凰 被告 謝登發 上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