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4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詹振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3,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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