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52號
原告 彭語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與幫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者作為詐欺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而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不詳詐欺者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與原告聯繫,佯稱誤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11月18日晚上6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9986元、同日晚上6時52分許匯款4萬9985元、同日晚上7時4分許匯款9萬9987元、同日晚上7時53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原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欺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99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想要私下和解,可以負擔3萬元和解條件分期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下稱本件刑案)刑事卷證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依本件刑案之卷證資料,認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提供系爭帳戶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收受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之匯款款項難以追償,且被告之幫助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損害22萬9944元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係屬詐欺取財犯罪侵權行為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騙匯款之金額22萬9944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之前揭損害賠償義務,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6日(見本院附民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9944元,及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