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調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266號

原告 陳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陳輝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及眼鏡、手機、服飾等財物損失共新臺幣(下同)50,297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2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求1,000,000元之項目及數額,請依如下附表方式表明各項請求之計算式及證據清單,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

㈡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陳報就醫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金額等,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㈢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每月薪資33,972元、9個月無法工作之計算依據、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㈣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並應陳報請求時間、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㈤原告請求車輛損害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MRH-0595」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車輛已經報廢,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如:毀損之彩色照片、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及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另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㈥請求衣物、眼鏡、手機損壞費用部分,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非物品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㈦原告請求營養費、熱敷袋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

㈧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趙世明

參考格式:

總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總額

(新台幣/元)

證據清單

(應編頁次)

1

醫藥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2

增加生活支出(如:營養品、醫療用品)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3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4

交通費用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5

機車損失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6

財物損失

(請列名物品、購買日期)

(發票、所有人之證明文件、毀損彩色照片)

7

不能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7

勞動能力減損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鑑定報告)

8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對本件交通事故雙方肇責比例之意見

(○○鑑定報告)

已領強制險?

(○○保險公司、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台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台幣/元)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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