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上易字第58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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