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江慧蘭
辛子義
田剴崙
被 告 李孟羚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淇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豐勝
被 告 李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
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