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江慧蘭
       辛子義
       田剴崙
被   告  李孟羚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淇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豐勝
被   告  李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
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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