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50號
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裁定,限令渠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渠等所陳報地址,將該裁定於95年1月27日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