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2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47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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