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