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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