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債權人恩旺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 即金田飾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 蔡尚橙 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太冠」或「恩旺」或「昶緯」?依客戶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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