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李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瑞燦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黃瑞燦(住南投縣○○鎮○○里○○路○○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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