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奕融 (即 吳田 勲之繼承人)
吳盈穎 (即 吳田勲 之繼承人) 吳奕賢 (即吳田勲之繼承人) 萬琇瑩 (即吳田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繼承被繼承人吳田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繼承被繼承人吳田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田勲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