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2號債權人 蘇茂富 債權人 林麵仔 債權人 蘇峻霆 債權人 蘇稔蘋 債權人 蘇珮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載明「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林麵仔、蘇峻霆、蘇茂富新臺幣2,800,000元……」是否有誤?因債權人有蘇茂富、林麵仔、蘇峻霆、蘇稔蘋、蘇珮萱等五人。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明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