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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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債權人 孫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詩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一所載,債權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1,092,000元,係為代墊債務人對 孫牧民孫牧德 之扶養費(係自民國102年11月起計算至今),然其中新臺幣280,000元請求原因事實與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中主文第二項事件為同一事件,且業經本院裁定在案,請敘明為何重覆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若為誤植,應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聲請金額之計算式(請詳敘代墊費用之計算起訖日)。
㈡請求標的第二項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孫群兩名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至孩子滿二十歲,屬尚未屆期之債權,不得以督促程序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就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件。
㈢請提出債務人徐詩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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